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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

2020年2月21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针对目前政府投资基金存在政策目标重复、资金闲置和碎片化问题,提出加强对设立基金或注资的预算约束,提高财政出资效益,促进基金有序运行。本文试解读如下:


一、提高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门槛


按照《通知》的规定,“对财政出资设立基金或注资须严格审核,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数额较大的,应根据基金投资进度分年安排。”意味着对于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要加强审核。事实上,对于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管理,财政部于2015年12月出台《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该办法第五条规定“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对比起来,《通知》进一步强调了要严格审核,并报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批准。

此外,《通知》中提出,在“年度预算中,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意味着,政府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需要量力而行,不具备资金实力的政府,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同时进一步指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基金设立或注资。”总之,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应该是地方财政的结余资金。对于一些财政支出大于收入的地区,严格意义上讲,就意味着不具备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条件。

2020年开年逢疫情黑天鹅,对于经济的影响目前尚无准确估计,但是对于各地地方的财政资金无疑是雪上加霜。2020年地方政府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将举步维艰。


二、在政府投资基金的运用方面,强调适度集中聚焦。


为了发挥财政出资的杠杆作用,积极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提升政府投资基金使用效能。针对政府投资基金的闲置问题,《通知》中提出了以下四条意见:

1、完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加快基金投资进度,提高基金运作效率,减少资金闲置,从严控制管理费用。

2、支持地方政府推进基金布局适度集中,聚焦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性、创新型行业领域,防止对民间投资形成挤出效应。

3、鼓励上下级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互相参股基金,形成财政出资合力。

4、同一行业领域设立多支目标雷同基金的,要在尊重出资人意愿的基础上,推动整合或调整投资定位。


三、在政府投资基金退出环节,强调了可操作性。


目前,政府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同股同权,即政府投资基金作为一个出资人,和其他出资人按照同样的退出价格,同时退出。二是政府投资基金按照事先约定价格提前退出。比较典型的案例是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之初,借鉴以色列的经验,采用提前退出方式,即约定在一定的年限内,其他投资人可以按照优惠价格购买政府投资基金份额。目前,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及少部分地方政府投资基金采用这种方式提前退出。

《通知》中提出“设立基金要规定存续期限和提前终止条款,并设置明确的量化指标。”即在基金设立环节,应该将政府投资基金需要提前退出的条件,通过设计量化指标明确出来,这样便于实际操作。比如一只股权投资基金一年投资额达到多少算是投资进展缓慢,将投资比例明确出来。投资绩效需要达到什么目标,属于达到预期。通过设计量化指标,使政府投资基金的退出具有可操作性。否则的话,没有量化指标,很难予以考核。这些规定要求,无疑是进一步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提高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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